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行政法概要(包含行政程序法等)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16 依建築法第 91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未經核准變更使用擅自使用建築物者,處建築物所有權人、 使用人、機械遊樂設施之經營者新臺幣 6 萬元以上 30 萬元以下罰鍰。若所有權人及使用人為不 同人且無共同違法之情形時,主管機關得對何者裁處罰鍰?
(A)兩者均應處罰,但依情節輕重分別裁處罰鍰
(B)兩者均應處罰,但一併裁處罰鍰
(C)以對行為人裁處罰鍰為原則
(D)主管機關得任意選擇其中一人裁處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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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R L 國二下 (2019/07/21)
行政罰法第十四條第一項所定「故意共同實施」之內涵,不採刑法有關教唆犯、幫助犯之概念,因刑罰行為具有高度之不法內涵及非難評價,對於教唆犯、幫助犯等犯行雖有所規範,然行政罰之不法內涵及非難評價不若刑罰,且為避免實務上因不易區分導致行政機關裁罰時徒生困擾,故本條第一項規定行政法上之共同違法行為,與刑法上共同正犯、教唆犯、幫助犯等概念有異,亦即本條所謂之「故意共同實施」,係指違反行政法.....看完整詳解
6F
今年要考上 高一上 (2020/06/08)
最高行政法院 95 年 1 月份庭長法官聯席會議

法律問題:

甲所有建築物,領有使用執照,其用途為餐飲業,91年1月1日,甲將該建築物出租予乙,嗣乙在該建築物內經營資訊休閒服務業,91年2月1日為建築主管機關查獲。該建築主管機關得否以承租人乙之行為違反行為時建築法(下同)第73條後段規定,依同法第90條第1項規定,對甲科處罰鍰,並勒令停止違規使用?

決      議:

依84年8月2日修正公布之建築法第90條第1項(相當於現行建築法第91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對於違反同法第73條後段(相當於現行建築法第73條第2項)規定擅自變更使用者,其處罰之對象為建築物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建築主管機關究應對建築物所有權人或使用人處罰,應就其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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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F
我有中二病 國二上 (2021/07/07)

以下自己看法

這題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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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F
qewr98 國三上 (2021/11/19)

同樓上我也認為是在考行為責任與狀態責任

補充狀態責任:與物之間存在有支配、管領關係(例如所有權人、地上權人),立法者透過事實上或法律上的支配可能性,

課與狀態責任人排除危害之義務,乃出於財產權人之社會義務性。

而當行為責任與狀態責任產生競合關係時就有了7樓所述的聯席會議。

在95年1月份的庭長法官聯席會議中甲就是狀態責任人,乙就是行為責任人

16 依建築法第 91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未經核准變更使用擅自使用建築..-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