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 甲申請建造執照時,得知承辦公務員乙之前配偶居住於基地附近,如核發建照將影響..-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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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直咪(Izumi) 高一下 (2020/01/08)
法務部行政函釋 法律字第 10703509710 號 公務員於具體個案是否應迴避,以及未迴避者,所參與作成之行政行為效果 為何,宜由作成該行政行為之行政機關本於職權審酌之。(A) 行政程序法 第33條 公務員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當事人得申請迴避︰一、有前條所定之情形而不自行迴避者。二、有具體事實,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前項申請,應舉其原因及事實,向該公務員所屬機關為之,並應為適當之釋明;被申請迴避之公務員,對於該申請得提出意見書。(B)不服行政機關之駁回決定者,得於五日內提請上級機關覆決(C),受理機關除 有正當理由外,應於十日內為適當之處置。被申請迴避之公務員在其所.....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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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F 最佳姐✨(國考跨職系五榜❤ 高二下 (2021/09/16)
甲申請建造執照時,得知承辦公務員乙之前配偶居住於基地附近,如核發建照將影響該前配偶之 生活品質。為使乙公正處理甲之申請案,依行政程序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乙依法應自行迴避本件申請案,若未迴避而作成行政處分,該行政處分違法❌行政程序法§32 前配偶乙非當事人
(B) 甲應向主管機關提出充分證據,證明乙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以申請其迴避❌行政程序法§33II 釋明即可
(C) 如主管機關認為乙並無應迴避之理由,甲得就此逕行提起行政爭訟尋求救濟❌行政程序法§33III 5日內提請上級機關覆決
(D) 乙於主管機關尚未決定其是否應迴避作成前,如有急迫情形仍應為必要處置✔️行政程序法§33IV 被申請迴避之公務員在其所屬機關就該申請事件為准許或駁回之決定前,應停止行政程序。但有急迫情形,仍應為必要處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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