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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下列關於損害賠償之敘述,何者錯誤?
(A)應先回復原狀
(B)賠償範圍包括所失利益
(C)賠償限於財產損害
(D)金錢賠償採客觀計算標準
民法
-
108 年 - 108 高等考試_三級_財稅行政、法制、商業行政、智慧財產行政:民法#77447
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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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度:
非常簡單
0.822
討論
私人筆記( 0 )
最佳解!
骨頭(一般警特行政上榜)
大四下 (2020/01/07)
(C) 賠償限於財產損害 可以精神賠償 https://law.moj.gov.tw/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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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全部7則討論
5F
hchungw
研一上 (2020/12/15)
第 194 條
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被害人之父、母、子、女及配偶,雖非財產上之損
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第 195 條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
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
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
相當之金額。
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或
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
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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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F
ben Shaw
大二下 (2021/08/22)
(A)損害賠償應以回復原狀為原則。
(B)民法216一項:以所失利益與所受損害為限。(C)亦適用非財產損害。例如回復名譽。
(D)客觀計算標準:即社會通念。例如寵物死掉了,只能依市價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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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F
路人2357
大一上 (2022/04/06)
我覺得A的語意有點問題,損害賠償雖然以回復原狀為原則,不能回復或回復顯有困難才以金錢賠償,但是兩者間應該沒有先後關係,一開始看到損害難以回復就可以直接用金錢賠償才對。照A的講法變成說不管損害多嚴重都要先嘗試回復原狀,感覺法條應該不是這個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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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下列關於損害賠償之敘述,何者錯誤? (A)應先回復原狀 (B)賠償範圍包括..-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