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197條第1項: 「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
6 甲駕駛大貨車,靠行於乙貨運公司,甲於民國(下同)100 年 1 月送貨時不慎撞傷行人丙,丙被 送醫救治時,獲悉其係被甲撞倒及甲的貨車上漆有乙公司字樣等情。丙嗣於 102 年 3 月向法院訴 請甲乙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甲未為時效抗辯,乙則援用甲之時效利益,拒絕全部給付。下列關 於法律效果之敘述,何者正確?(D)丙訴請乙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並無理由
法感:雇用人的連帶責任,有點類似保證人地位,其時效抗辯就類似先訴抗辯,能獨立援用。所以,主負擔義務既然是受雇者,那麼雇用人自然可以援用時效抗辯拒絕給付。
消滅時效=抗辯權產生主義債務人可以主張抗辯權也可以不主張而履行債務也非法院可職權審酌跟債權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消滅有什麼關係...跟除斥期間摻在一起做成撒尿牛丸喔
6 甲駕駛大貨車,靠行於乙貨運公司,甲於民國(下同)100 年 1 月送貨時不慎..-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