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9 甲住臺中,乙住高雄,乙向甲借款 50 萬元,屆期不還,乙在嘉義有房屋一棟。..-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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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F touch1234566 小一上 (2024/07/27)
(A) 甲向法院聲請假扣押乙之財產,應釋明乙向甲借款不還之事實,及乙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
正確 第523條第1項
(B) 為假扣押執行之便利,甲僅得向嘉義地方法院聲請就乙之財產准為假扣押之裁定 錯誤 第524條第1項 以及本案管轄法院 即高雄地方法院
(C) 甲向法院聲請假扣押裁定獲准,尚未起訴請求乙返還借款,僅向法院聲請對乙發支付命令。此時, 乙聲請法院命甲於一定期限內起訴,法院應准其聲請 錯誤
第529條第1項: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
第4項:債權人不於第一項期間內起訴或未遵守前項規定者,債務人得聲請命假扣押之法院撤銷假扣押裁定。
乙非得聲請法院命甲於一定期限內起訴,乙僅得於甲不在一定期間內起訴時,得向法院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
(D) 甲向法院聲請假扣押裁定獲准,乙對此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錯誤 第528條第1項 得抗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