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8 乙為受僱於甲公司之司機,駕駛甲公司遊覽車在南投撞傷路人丙,甲公司營業所在臺..-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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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F 法師大胃 小二上 (2022/06/18)
1.A選項錯誤,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第一條、第二條、第六條或第二十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510條參照。即依被告所在地、公務所所在地、營業所所在地、共同訴訟各被告住所所在地定管轄法院。本件情形南投為侵權行為之行為地,惟民事訴訟法第510條並未準用民法第15條規定,故丙不得選擇向南投地方法院聲請發支付命令。 |
3F touch1234566 小一上 (2024/07/27)
(A) 丙可選擇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或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聲請發支付命令
錯誤 民訴第510條: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第一條、第二條、第六條或第二十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
◆第1條指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即桃園。
◆第2條指公私法人與本題無涉。
◆第6條指對於設有事務所或營業所之人,因關於其事務所或營業所之業務涉訟者,得由該事務所或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即台中地方法院。
◆第20條指共同訴訟之被告數人,其住所不在一法院管轄區域內者,各該住所地之法院俱有管轄權,故桃園跟台中地方法院皆有管轄權。
◆第20條但書:但依第四條至前條規定有共同管轄法院者,由該法院管轄。第6條之管轄法院為... 查看完整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