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5 有關刑法第 10 條定義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以手指撫觸婦女之外陰部,應認係性交行為
(B)機能傷害程度須達於重大不治時,始能成立重傷
(C)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屬刑法所規定之公文書
(D)公立醫院醫師,為刑法上之身分公務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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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度: 困難
最佳解!
祝各位考生上岸 大一上 (2022/08/02)
(A) 以手指撫觸婦女之外陰部,應認係性交行為近期法院實務重新理解「性交」111台上527判決刑法所稱性交,係指以性器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口腔,或使之接合;或以性器以外之其他身體部位或器物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使之接合而言,刑法第10條第5 項規定甚明。再者,刑法上性交既遂與未遂之區分,採接合說,衹須性器或性器以外之其他身體部位進入女陰,或使之接合,即屬既遂。又女.....看完整詳解
8F
行雲流水 大一下 (2023/06/20)

近期法院實務重新理解「性交」
111台上527判決
刑法所稱性交,係指以性器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口腔,或使之接合;或以性器以外之其他身體部位或器物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使之接合而言,刑法第10條第5 項規定甚明。再者,刑法上性交既遂與未遂之區分,採接合說,衹須性器或性器以外之其他身體部位進入女陰,或使之接合,即屬既遂。又女性外陰部生殖器官,包括陰阜、大陰唇、小陰唇、陰蒂、前庭、陰道口、處女膜外側, 凡以性器或性器以外之其他身體部位或器物進入大陰唇內側之性器之性侵入行為,均係刑法第10條第5 項所指之性交 ,並非以侵入陰道為必要。

9F
Harvey 高一上 (2023/07/14)

最新判決似又有認為於外陰部非屬該當性交

⭕️ 最高法院 111 年台上字第 3865 號刑事判決
 
刑法第10條第5項所稱性交,係指以性器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口腔,或使之接合之行為;或以性器以外之其他身體部位或器物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使之接合之行為而言,而性交既遂與未遂之區分,向採接合說,雖不以侵入女性陰道為必要,但客觀上仍須達接合之程度,始稱既遂。
 
另刑法上強制性交未遂與強制猥褻罪之區別,應視行為人有無性交之犯意為斷,而行為人究係基於性交或猥褻之犯意而實行犯行,亦應依積極之證據認定之。
 
?本案情形:
原判決認定:上訴人係基於強制性交之犯意,對告訴人即被害人A女為強制性交行為等情。惟上訴人始終否認其有強制性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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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F
大軒 國二下 (2024/07/22)
關於C選項
不應該引106台上2423
因為案例事實是偽造行使「勞工保險局的收文戳記」
 
可另參考高雄地方法院101訴字92 ,經高分院與102台上3822維持
『......及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明細), ......其上則有記載「勞工保險局製發」、「報表代號:TC0140」、等文字,有該資料清單影本及投保資料表各1份附卷可參,就外觀而言,顯係由該機關人員本於其職務上所製作,用以表示所得人在該年度之各類所得資料、以及投保人之投保薪資明細,自均屬於刑法第211條所規定之公文書,合先敘明。』
 
 
 
 
 
 

5 有關刑法第 10 條定義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以手指撫觸婦女之外陰部..-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