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10 甲至手機店佯稱要購買手機,老闆乙將手機交予甲供其觀看,甲竟趁乙轉身接電話時,攜帶該手機 逃逸。依實務見解,甲應依何罪名論處?
(A)詐欺罪
(B)侵占罪
(C)竊盜罪
(D)搶奪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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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度: 簡單
最佳解!
成步堂龍一 幼兒園下 (2020/06/22)
實務搶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公然」搶奪他人之動產者竊盜: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秘密」竊取他人之動產者(22年度上字第1334號判例參照)強盜:意圖.....看完整詳解
7F
七月 (2022/07/06)

非詐欺罪:老闆無處分意思

非侵佔:侵佔要件為「易持有為所有」,但甲一開始未持有手機

依實務見解,竊盜罪須「秘密」為之,此為竊盜和搶奪罪之區分。

 

8F
Claire 小三上 (2022/07/11)

(100台上1295)

趁人不備不及抗拒而掠奪財物者,不以直接自被害人手中奪取為限

若財物尚在被害人實力支配之下而公然持物逃跑,以排除其實力支配時,仍應成立搶奪罪。

 

9F
宇凡ig:Yu_Fan_2 高三上 (2024/07/11)

究極詳細•解答

一、( A )甲佯稱要購買手機,並在試看手機時逃逸,不成立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此選項錯誤非答案。

(一)本罪在客觀構成要件上須具「定式因果關係」,以被害人因詐術而陷於錯誤,並因錯誤而處分財產,且因此有財產上損失。

(二)惟乙僅將手機拿給甲觀看挑選,雖誤以為甲要買手機,但不具備處分之意思,而僅暫時交予甲,故甲客觀構成要件不該當,不成立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本罪係自願處分財產之自損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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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B )甲持有乙交付占有之手機而逃逸,不成立刑法第335條第1項侵占罪

(一)按52台上字第1418號判決,本罪行為人對該物須先有法律上或契約上之原因而持有。而持有係事實上對物之支配。

(二)本案乙僅係將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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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甲至手機店佯稱要購買手機,老闆乙將手機交予甲供其觀看,甲竟趁乙轉身接電話時..-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