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甲犯殺人罪,事後知情的乙唆使甲,儘速將甲所用的兇刀丟棄,依通說乙不會成立刑法..-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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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姐✨(國考跨職系五榜❤ 高二下 (2019/09/14)
最高法院25年上字第4435號刑事判例要旨:(關係他人刑事被告案件之證據) 刑法第一百六十五條所謂湮滅關係他人刑事被告案件之證據,必以所湮滅者非其本人犯罪之證據為要件,否則縱與.....看完整詳解 |
3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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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F 奶酒貓 高二下 (2021/07/05)
條文所規定的構成要件是「他人」、「刑事被告案件」,因此行為人湮滅的客體必須是「他人」的案件證據,並且以「刑事案件」存在為前提。如果湮滅自己犯罪的證據,或是(不論自己或他人的)民事、行政案件的證據,均不在刑法滅證罪範圍內。 來源:https://www.legis-pedia.com/article/crime-penalty/478 補充:甲唆使太太乙湮滅甲自己所違犯之刑事案件的相關證據,乙聽從而為之。問甲之行為,依照實務見解應如何論處? (A)湮滅證據罪之間接正犯 答案D |
5F 李浩銘 研二下 (2024/07/13)
最高法院25年上字第4435號刑事判例:「刑法第一百六十五條所謂湮滅關係他人刑事被告案件之證據,必以所湮滅者非其本人犯罪之證據為要件,否則縱與其他共犯有關,亦難律以該項罪名。」
※編註:本判例無裁判全文,依2019年7月4日施行之法院組織法第57條之1停止適用。 https://legis-pedia.com/article/478/download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