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題庫下載題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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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甲犯殺人罪,事後知情的乙唆使甲,儘速將甲所用的兇刀丟棄,依通說乙不會成立刑法第 165 條湮 滅證據罪之教唆犯,下列理由與結論,何者最為適當?
(A)乙並沒有引發甲的犯意,甲原來就有湮滅證據罪的犯意
(B)乙雖引發甲的犯意,但甲的行為不受刑法第 165 條處罰
(C)乙雖促使甲犯罪,但成立第 165 條湮滅證據罪之幫助犯
(D)乙事後知情並且參與,屬犯意聯絡,應該成立共同正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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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姐✨(國考跨職系五榜❤ 高二下 (2019/09/14)
最高法院25年上字第4435號刑事判例要旨:(關係他人刑事被告案件之證據) 刑法第一百六十五條所謂湮滅關係他人刑事被告案件之證據,必以所湮滅者非其本人犯罪之證據為要件,否則縱與.....看完整詳解
3F
ckvhome 高二上 (2020/08/04)

(A)乙並引發甲的犯意,甲原來就有湮滅證據罪的犯意
(B)乙雖引發甲的犯意,但甲的行為不受刑法第 165 條處罰:因甲行為湮滅本人犯罪證據
(C)乙雖促使甲犯罪,但不成立第 165 條湮滅證據罪之幫助犯:因甲不該當刑165
(D)乙事後知情並且參與,屬犯意聯絡,但不成立共同正犯:因甲不該當刑165

4F
奶酒貓 高二下 (2021/07/05)

條文所規定的構成要件「他人」、「刑事被告案件」,因此行為人湮滅的客體必須是「他人」的案件證據,並且以「刑事案件」存在為前提。如果湮滅自己犯罪的證據,或是(不論自己或他人的)民事、行政案件的證據,均不在刑法滅證罪範圍內。

來源https://www.legis-pedia.com/article/crime-penalty/478

補充:甲唆使太太乙湮滅甲自己所違犯之刑事案件的相關證據,乙聽從而為之。問甲之行為,依照實務見解應如何論處?

(A)湮滅證據罪之間接正犯
(B)湮滅證據罪之共同正犯
(C)湮滅證據罪之教唆犯
(D)無罪


答案D

5F
李浩銘 研二下 (2024/07/13)
最高法院25年上字第4435號刑事判例:「刑法第一百六十五條所謂湮滅關係他人刑事被告案件之證據,必以所湮滅者非其本人犯罪之證據為要件,否則縱與其他共犯有關,亦難律以該項罪名。」
※編註:本判例無裁判全文,依2019年7月4日施行之法院組織法第57條之1停止適用。
 
https://legis-pedia.com/article/478/download

9 甲犯殺人罪,事後知情的乙唆使甲,儘速將甲所用的兇刀丟棄,依通說乙不會成立刑法..-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