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服暫停服務時間】10/02(三),影響:阿摩粉絲團、系統回報、信箱、鑽石兌換商城出貨事宜。

司法-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35 依照我國現行刑法與實務見解,下列各種情形中,甲的那一種行為不成立刑法第 349 條第 1 項的贓 物罪?
(A)甲教唆乙行竊,並且在乙得手後收受所竊得之物
(B)甲得知乙竊得汽車一輛,於是媒介乙將車賣給不知情的丙
(C)乙將竊得的黃金變賣後,再以變賣所得之現金送給知情的甲
(D)乙將竊得的車輛送至知情的甲處保管,並由甲代為將該車解體


答案:登入後觀看
難度: 適中
最佳解!
譚盛宇 小一上 (2020/03/19)
(A) 竊盜罪之教唆犯vs. 收受贓物:...


(內容隱藏中)
查看隱藏文字
4F
rhghkjhigkjfe (2021/07/11)

最高法院28年度上字第2708號判例


查竊盜罪之成立,原以不法取得他人之財物為其要件,其收受贓物當然包括於教唆竊盜行為之中,不能另成一罪。原判乃謂上訴人收受俄國毯等物係犯教唆竊盜罪之結果,應依刑法第五十五條從一重處斷,殊嫌未洽。

5F
Ommmmm 高三上 (2021/08/18)

贓物罪的行為主體限於違犯財產犯罪「以外」之人

甲教唆乙行竊,並且在乙得手後收受所竊得之物

為竊盜罪之教唆犯,收受竊得之物屬於不罰之後行為,因後階段行為的不法內涵已經包含在前階段行為

35 依照我國現行刑法與實務見解,下列各種情形中,甲的那一種行為不成立刑法第 3..-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