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28年度上字第2708號判例
查竊盜罪之成立,原以不法取得他人之財物為其要件,其收受贓物當然包括於教唆竊盜行為之中,不能另成一罪。原判乃謂上訴人收受俄國毯等物係犯教唆竊盜罪之結果,應依刑法第五十五條從一重處斷,殊嫌未洽。
贓物罪的行為主體限於違犯財產犯罪「以外」之人
甲教唆乙行竊,並且在乙得手後收受所竊得之物
為竊盜罪之教唆犯,收受竊得之物屬於不罰之後行為,因後階段行為的不法內涵已經包含在前階段行為
35 依照我國現行刑法與實務見解,下列各種情形中,甲的那一種行為不成立刑法第 3..-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