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 檢察事務官前往調查因肇事受傷而送醫急診之肇事者 B 之酒駕犯行,因 B 拒..-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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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nchinyao (2019/09/15)
第 205-1 條 (鑑定必要之採取處分)鑑定人因鑑定之必要,得經審判長、受命法官或檢察官之許可,採取分泌物、排泄物、血液、毛髮或其他出自或附著身體之物,並得採取指紋、腳印、聲調、筆跡、照相或其他相類之行為。前項處分,應於第二百零四條之一第二項許可書中載明。立法理由 一、依目前各種科學鑑定之實際需要,鑑定人實施鑑定時,往往有必要採取被鑑定人之分泌物、排泄物、血液、毛髮或.....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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