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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55 強盜案件之被告甲經法院裁定羈押,乙為其辯護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經法院同意後,乙始得接見甲,並互通書信
(B)限制乙及甲的接見通信,應用限制書。限制書,偵查中由檢察官簽名,審判中由法官簽名
(C)限制乙及甲間的接見,應用限制書,至於乙及甲間的通信,則不得限制之
(D)偵查中檢察官認有限制乙及甲間接見通信,且情形急迫者,得先為必要處分,但應於 24 小時內聲 請法院補發限制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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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enny 小五下 (2020/11/05)
(A)無須法院同意,因34-1條是有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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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F
川流 高二下 (2020/01/02)
第 34 條辯護人得接見羈押之被告,並互通書信。非有事證足認其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者,不得限制之。
辯護人與偵查中受拘提或逮捕之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接見或互通書信,不得限制之。但接見時間不得逾一小時,且以一次為限。接見經過之時間,同為第九十三條之一第一項所定不予計入二十四小時計算之事由。
前項接見,檢察官遇有急迫情形且具正當理由時,得暫緩之,並指定即時得為接見之時間及場所。該指定不得妨害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正當防禦及辯護人依第二百四十五條第二項前段規定之權利。 第 34-1 條限制辯護人與羈押之被告接見或互通書信,應用限制書。
限制書,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被告之姓名、性別、年齡、住所或居所,及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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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F
moony 國三上 (2024/08/01)

A. 接見交通權係基於被告憲法上訴訟權而來,不以經法院事前同意為必要。

B. 接見交通權的限制非採二分模式,無論是偵查還是審判中皆應經法院許可。
C. 甲乙間的通信如合乎法定事由(如有串供滅證可能)即可限制。
D. 正確,相對法官保留。

55 強盜案件之被告甲經法院裁定羈押,乙為其辯護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