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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題
22 依刑事訴訟法之規定,關於司法警察官之職權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合法通知犯罪嫌疑人到場詢問,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報請檢察官核發拘票
(B)發現犯罪嫌疑人逃亡或藏匿,得經檢察官許可後,報請檢察長發布通緝
(C)得報請檢察官許可後,向該管法院聲請核發搜索票
(D)得報請檢察官許可後,向該管法院聲請核發扣押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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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木女子 大一上 (2020/03/12)
(B)刑訴第84.85條被告逃亡或藏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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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F
W 高三上 (2021/10/03)

 通緝流程 (資料來源:https://laws010.com/blog/criminal-offense/circular-order/circular-order-01)

  • 第1次審判長或檢察官會先開具「傳票」給被告,如果無回應會在第二次開「拘票」來拘提被告,再沒有回應,便會交由警察執行通緝。

  • 以上流程跑畢後,如果都遲遲沒有收到被告的回應,便會被認為是逃亡或藏匿,而被通緝。

(B)發現犯罪嫌疑人逃亡或藏匿,得經檢察官許可後,報請檢察長發布通緝


題目問關於司法警察官之職權敘述,通緝乃是已進入偵審階段,故並非司法警察官之職權。

5F
Lin Tony 大四下 (2022/02/20)
回樓上,不是這樣啦
是"免經檢察官許可"
6F
qooui 幼兒園下 (2023/07/04)

按刑訴法(下稱同法)第 84 條,
「被告逃亡或藏匿者,得通緝之。」
按同法第 85 條,
通緝被告,應用通緝書。
通緝書,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被告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編號、住、居所,及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但出生年月日、住、居所不明者,得免記載。
二、被訴之事實。
三、通緝之理由。
四、犯罪之日、時、處所。但日、時、處所不明者,得免記載。
五、應解送之處所。
通緝書,於偵查中由檢察總長或檢察長簽名,審判中由法院院長簽名。

綜上所述,發布通緝是檢查總長(長)與法院院長「權限」(二分模式),根本不用等待司法警察官之發現。

22 依刑事訴訟法之規定,關於司法警察官之職權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合..-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