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緝流程 (資料來源:https://laws010.com/blog/criminal-offense/circular-order/circular-order-01)
第1次審判長或檢察官會先開具「傳票」給被告,如果無回應會在第二次開「拘票」來拘提被告,再沒有回應,便會交由警察執行通緝。
以上流程跑畢後,如果都遲遲沒有收到被告的回應,便會被認為是逃亡或藏匿,而被通緝。
(B)發現犯罪嫌疑人逃亡或藏匿,得經檢察官許可後,報請檢察長發布通緝
題目問關於司法警察官之職權敘述,通緝乃是已進入偵審階段,故並非司法警察官之職權。
按刑訴法(下稱同法)第 84 條,「被告逃亡或藏匿者,得通緝之。」按同法第 85 條,通緝被告,應用通緝書。通緝書,應記載下列事項:一、被告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編號、住、居所,及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但出生年月日、住、居所不明者,得免記載。 二、被訴之事實。三、通緝之理由。四、犯罪之日、時、處所。但日、時、處所不明者,得免記載。 五、應解送之處所。 通緝書,於偵查中由檢察總長或檢察長簽名,審判中由法院院長簽名。綜上所述,發布通緝是檢查總長(長)與法院院長「權限」(二分模式),根本不用等待司法警察官之發現。
22 依刑事訴訟法之規定,關於司法警察官之職權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合..-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