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 下列何項所指之證據資料,依法具證據能力而得為證據? (A)警方以利誘之..-阿摩線上測驗
3F 歐瑞 大一上 (2021/09/30)
D 最高法院 110 年台上字第 3729 號刑事判決 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向法官所為之陳述,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第1 項定有明文。 參酌其立法理由,被告以外之人(含共同被告、共犯、被害人、證人等)因其陳述係在法官面前為之,故不問係其他刑事案件之準備程序、審判期日或民事事件或其他訴訟程序之陳述,均係在任意陳述之信用性已受確定保障之情況下所為,因此該等審判外向法官所為之陳述,應得作為證據。 至法官於審判外訊問被告以外之人之程序,雖未予被告或其辯護人在場行使詰問權之機會,若法院已傳喚該陳述人到庭依法具結,使被告或其辯護人有行使反對詰問權之機會,該審判外向法官所為之陳述,即得作為認定犯罪事實之判斷依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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