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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題
25 下列何項所指之證據資料,依法具證據能力而得為證據?
(A)警方以利誘之詢問技巧所取得之被告自白,且與事實相符者
(B)鑑定人依法應具結而未具結之鑑定意見
(C)警方誘捕偵查(即犯意誘發型之陷害教唆)所取得證據資料
(D)被害人於他案件之準備程序中,在法官面前所為之任意性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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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度: 簡單
3F
歐瑞 大一上 (2021/09/30)

D

最高法院 110 年台上字第 3729 號刑事判決
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向法官所為之陳述,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第1 項定有明文
參酌其立法理由,被告以外之人(含共同被告、共犯、被害人、證人等)因其陳述係在法官面前為之,故不問係其他刑事案件之準備程序、審判期日或民事事件或其他訴訟程序之陳述,均係在任意陳述之信用性已受確定保障之情況下所為因此該等審判外向法官所為之陳述,應得作為證據
至法官於審判外訊問被告以外之人之程序,雖未予被告或其辯護人在場行使詰問權之機會,若法院已傳喚該陳述人到庭依法具結,使被告或其辯護人有行使反對詰問權之機會,該審判外向法官所為之陳述,即得作為認定犯罪事實之判斷依據。
4F
Ellyn(113年移民三 高三下 (2021/10/20)

C 誘捕偵查雖因無教唆既遂故意,不成立教唆犯,但手段以違反基本人權保障,欠缺正當性,故藉此獲得的證據無證據能力。

5F
煎跟熬都是變美味的方法,加 大一下 (2022/10/22)

被告以外的人在審判外,向法官所為的陳述,得為證據

25 下列何項所指之證據資料,依法具證據能力而得為證據? (A)警方以利誘之..-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