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1外國人士李大衛因曾在臺非法工作,內政部移民署業於民國107年12月3..-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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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F Roy衝衝虎 (三等上岸) 大三下 (2023/10/25)
新修法112.6 外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移民署得禁止其入國:
....十二、曾經逾期停留、居留或非法工作。
....十六、有嚴重侵害國際公認人權之行為。
外國政府以前項各款以外之理由,禁止我國國民進入該國者,移民署經報請主管機關會商外交部後,得以同一理由,禁止該國國民入國。
第一項第十二款之禁止入國期間,自其出國之翌日起算至少為一年,並不得逾七年。
第一項第十六款禁止入國之規定,於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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