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等◆法院組織法大意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47 依法院組織法之規定,具有律師執業資格者,於擔任下列何種職務之期間,可以計入其律師執業年資?
(A)法官
(B)法官助理
(C)書記官
(D)法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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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at50311 大二上 (2020/04/23)
1.具律師執業資格者,經聘用充任法官助理期間,計入其律師執業年資。 2.具律師執業資格者,擔任.....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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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行政警察特考 高二下 (2020/01/29)
第 12 條 地方法院置法官,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或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
;試署法官,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候補法官,薦任第六職等至第八
職等。
實任法官繼續服務十年以上,成績優良,經審查合格者,得晉敘至簡任第
十二職等至第十三職等;繼續服務十五年以上,成績優良,經審查合格者
,得晉敘至簡任第十二職等至第十四職等。
前項簡任第十四職等法官員額,不得逾地方法院實任法官總額三分之一。
第二項晉敘法官之資格、審查委員會之組成、審查程序及限制不得申請晉
敘情形等事項之審查辦法,由司法院定之。
司法院因應地方法院業務需要,得調候補法官至地方法院辦事,承法官之
命,辦理訴訟案件程序及實體之審查、法律問題之分析、資料之蒐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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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F
Yan Gachi 大四上 (2022/06/09)
第 12 條 地方法院置法官、試署法官或候補法官。 地方法院於必要時,得置法官助理,依相關法令聘用各種專業人員充任之;承法官之命,辦理案件程序之審查、法律問題之分析、資料之蒐集等事務。 具律師執業資格者,經聘用充任法官助理期間,計入其律師執業年資。 法官助理之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等相關事項,由司法院定之。

第 17-1 條 地方法院設司法事務官室,置司法事務官,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司法事務官在二人以上者,置主任司法事務官,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 具律師執業資格者,擔任司法事務官期間,計入其律師執業年資。

第 66-4 條 檢察事務官,應就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任用之: 一、經公務人員高等考試或司法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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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依法院組織法之規定,具有律師執業資格者,於擔任下列何種職務之期間,可以計入..-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