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7 依法院組織法之規定,具有律師執業資格者,於擔任下列何種職務之期間,可以計入..-阿摩線上測驗
2F 一般行政警察特考 高二下 (2020/01/29)
第 12 條
地方法院置法官,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或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 ;試署法官,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候補法官,薦任第六職等至第八 職等。 實任法官繼續服務十年以上,成績優良,經審查合格者,得晉敘至簡任第 十二職等至第十三職等;繼續服務十五年以上,成績優良,經審查合格者 ,得晉敘至簡任第十二職等至第十四職等。 前項簡任第十四職等法官員額,不得逾地方法院實任法官總額三分之一。 第二項晉敘法官之資格、審查委員會之組成、審查程序及限制不得申請晉 敘情形等事項之審查辦法,由司法院定之。 司法院因應地方法院業務需要,得調候補法官至地方法院辦事,承法官之 命,辦理訴訟案件程序及實體之審查、法律問題之分析、資料之蒐集... 查看完整內容 |
4F Yan Gachi 大四上 (2022/06/09)
第 12 條
地方法院置法官、試署法官或候補法官。
地方法院於必要時,得置法官助理,依相關法令聘用各種專業人員充任之;承法官之命,辦理案件程序之審查、法律問題之分析、資料之蒐集等事務。
具律師執業資格者,經聘用充任法官助理期間,計入其律師執業年資。
法官助理之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等相關事項,由司法院定之。 第 17-1 條 地方法院設司法事務官室,置司法事務官,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司法事務官在二人以上者,置主任司法事務官,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 具律師執業資格者,擔任司法事務官期間,計入其律師執業年資。 第 66-4 條 檢察事務官,應就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任用之: 一、經公務人員高等考試或司法人員... 查看完整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