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6 下列有關書記官之敘述,何者錯誤? (A)於各級法院及檢察署均有配置 (..-阿摩線上測驗
最佳解! | ||
6F snoopy75smb 研二下 (2020/07/23)
(A)於各級法院及檢察署均有配置(O) (B)在其職權範圍內,有承上啟下獨自之職權(O) (C)高等法院以下之各級法院及其分院均設有書記處,置書記官長一人,必須由書記官兼任(X;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一職等。補充:科長與股長才由書記官兼任) (D)其種類有一等、二等及三等書記官(O) 法院組織法 第 22 條 (書記處) 地方法院設書記處,置書記官長一人,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承院長之命處理行政事務;一等書記官,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二等書記官,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三等書記官,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分掌紀錄、文書、研究考核、總務、資料及訴訟輔導等事務,並得分科、分股辦事,科長由一等書記官兼任,股長由一等書記官或二等書記官... 查看完整內容 |
7F littleya0616 大二上 (2020/08/12)
(C)高等法院以下之各級法院及其分院均設有書記處,置書記官長一人,必須由書記官兼任 兼任 謂一人同時擔任兩項或幾項職務。 薦任 依公務人員任用法 公務人員依官等及職等任用之。 官等分委任、薦任、簡任。 職等分第一至第十四職等,以第十四職等為最高職等。 委任為第一至第五職等;薦任為第六至第九職等;簡任為第十至第十四職等。 高等法院以下之各級法院及其分院均設有書記處,置書記官長一人,其官等可能是薦任亦可能是簡任 法院組織法 第 22 條 地方法院設書記處,置書記官長一人,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 法院組織法 第 38 條 高等法院設書記處,置書記官長一人,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一職等 本題是依3F 司法人員... 查看完整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