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 關於證據保全,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證據若無滅失或礙難使用之虞,縱..-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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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lower Cat 高三下 (2019/08/14)
(A)證據若無滅失或礙難使用之虞,縱然經他造同意,亦不得向法院聲請保全 第 368 條 證據有滅失或礙難使用之虞,或經他造同意者,得向法院聲請保全;就確定事、物之現狀有法律上利益並有必要時,亦得聲請為鑑定、勘驗或保全書證。 前項證據保全,應適用本節有關調查證據方法之規定。 (B)保全證據之聲請,在起訴前或起訴後,均有可能向受訊問人住居地或證物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為之 第 369 條 保全證據之聲請,在起訴後,向受訴法院為之;在起訴前,向受訊問人住居地或證物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為之。.....看完整詳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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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F Yan Gachi 大四上 (2022/06/19)
第 368 條
證據有滅失或礙難使用之虞,或經他造同意者,得向法院聲請保全;就確定事、物之現狀有法律上利益並有必要時,亦得聲請為鑑定、勘驗或保全書證。
前項證據保全,應適用本節有關調查證據方法之規定。
第 369 條
保全證據之聲請,在起訴後,向受訴法院為之;在起訴前,向受訊問人住居地或證物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為之。
遇有急迫情形時,於起訴後,亦得向前項地方法院聲請保全證據。
第 370 條
保全證據之聲請,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他造當事人,如不能指定他造當事人者,其不能指定之理由。
二、應保全之證據。
三、依該證據應證之事實。
四、應保全證據之理由。
前項第一款及第四款之理由,應釋明之。
第 372 條
法院認為必要時,得於訴訟繫屬中,依職權為保全證據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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