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 有關刑事訴訟法中檢察官與司法警察(官)之關係,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依..-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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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F 摩埃 小一上 (2021/10/04)
第230條(聽從檢察官指揮之司法警察官) ﹝1﹞下列各員為司法警察官,應受檢察官之指揮,偵查犯罪: 第231條(司法警察) 查看完整內容 |
5F རྣམ་རྒྱལ། 大四上 (2021/10/15)
刑事訴訟法第 228 條 II 前項偵查,檢察官得限期命檢察事務官、第二百三十條之司法警察官或第二百三十一條之司法警察調查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並提出報告。必要時,得將相關卷證一併發交。 刑事訴訟法第 229 條 II 前項司法警察官,應將調查之結果,移送該管檢察官;如接受被拘提或逮捕之犯罪嫌疑人,除有特別規定外,應解送該管檢察官。但檢察官命其解送者,應即解送。 刑事訴訟法第 231-1 條 I 檢察官對於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移送或報告之案件,認為調查未完備者,得將卷證發回,命其補足,或發交其他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應於補足或調查後,再行移送或報告。 II 對於前項之補足或調查,檢察官得限定時間。 ... 查看完整內容 |
6F Yan Gachi 大四上 (2022/05/28)
第 228 條
檢察官因告訴、告發、自首或其他情事知有犯罪嫌疑者,應即開始偵查。
前項偵查,檢察官得限期命檢察事務官、第二百三十條之司法警察官或第二百三十一條之司法警察調查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並提出報告。必要時,得將相關卷證一併發交。
實施偵查非有必要,不得先行傳訊被告。
被告經傳喚、自首或自行到場者,檢察官於訊問後,認有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各款或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各款所定情形之一而無聲請羈押之必要者,得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但認有羈押之必要者,得予逮捕,並將逮捕所依據之事實告知被告後,聲請法院羈押之。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三項、第五項之規定於本項之情形準用之。 第 229 條 下列各員,於其管轄區域內... 查看完整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