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大意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38 下列關於聲請再議之敍述,何者正確?
(A)對於緩起訴處分,告訴人未曾同意者得聲請再議
(B)對於撤銷緩起訴之處分,告訴人得聲請再議
(C)逕向直接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聲請
(D)遵守不變期間(10 日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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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度: 困難
最佳解!
flyingadar 大三上 (2020/08/14)
刑訴上訴期間改20天 聲請再議期間改成10天跟.....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13F
Yan Gachi 大四上 (2022/05/28)
第 256 條
告訴人接受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書後,得於十日內以書狀敘述不服之理由,經原檢察官向直接上級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聲請再議。但第二百五十三條、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之處分曾經告訴人同意者,不得聲請再議
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得聲請再議者,其再議期間及聲請再議之直接上級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應記載於送達告訴人處分書正本。
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案件,因犯罪嫌疑不足,經檢察官為不起訴之處分,或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之案件經檢察官為緩起訴之處分者,如無得聲請再議之人時,原檢察官應依職權逕送直接上級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再議,並通知告發人。

第 256-1 條
被告接受撤銷緩起訴處分書後,得於十日內以書狀敘述不服之理由,經原檢察官向直接上級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聲請再議。
前條第二項之規定,於送達被告之撤銷緩起訴處分書準用之。
14F
努努上榜啦 大二上 (2023/06/06)
(B)告訴人應該改為被告
15F
蛤麻吉 高三下 (2024/09/18)

(B)對於撤銷緩起訴之處分,告訴人得聲請再議


刑事訴訟法 第256條 第1項
告訴人接受不起訴或緩起訴書後,得於十日內以書狀敘述不服之理由,經原檢察官向直接上級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聲請再議

刑事訴訟法 第256-1條 第1項
被告接受撤銷緩起訴書後,得於十日內以書狀敘述不服之理由,經原檢察官向直接上級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聲請再議

38 下列關於聲請再議之敍述,何者正確? (A)對於緩起訴處分,告訴人未曾同意..-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