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 關於文書之敘述,何者錯誤? (A)文書之影本,實係原本內容之重複顯現,得..-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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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姐✨(國考跨職系五榜❤ 高二下 (2019/08/18)
關於文書之敘述,何者錯誤? (A) 文書之影本,實係原本內容之重複顯現,得為偽造文書罪之客體✔️84台上1426 (C) 竄改支票影本之金額,構成偽造有價證券罪❌84台上1426 最高法院84年台上字第1426號刑事判例要旨(影本亦為文書,竄改支票影本金額構成偽造私文書罪) 支票為有價證券,支票上權利之移轉及行使,與其占有支票有不可分離之關係,一旦喪失占有,非依法定程序,不得享有支票上之權利,因而支票原本,有不可替代性。上訴人既無變造本件支票,僅以剪貼影印方式,將支票影本之金額壹萬零柒佰玖拾肆元,改為柒佰玖拾肆萬元,而支票影本不能據以移轉或行使支票上之權利,顯與一般文書之影本與原本有相同之效果者不同,故難認係變造支票之行為... 查看完整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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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F 棒! 小一上 (2021/07/21)
第 201 條
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變造公債票、公司股票或其他有價證券者,處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行使偽造、變造之公債票、公司股票或其他有價證券,或意圖供行使之用 而收集或交付於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九萬元以下 罰金。第 201-1 條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變造信用卡、金融卡、儲值卡或其他相類作為 簽帳、提款、轉帳或支付工具之電磁紀錄物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行使前項偽造、變造之信用卡、金融卡、儲值卡或其他相類作為簽帳、提 款、轉帳或支付工具之電磁紀錄物,或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收受或交付於 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 查看完整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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