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增 第 3 條
二、行政院對於立法院決議之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如認為有窒礙難行時,得經總統之核可,於該決議案送達行政院十日內,移請立法院 覆議。立法院對於行政院移請覆議案,應於送達十五日內作成決議。 如為休會期間,立法院應於七日內自行集會,並於開議十五日內作成 決議。覆議案逾期未議決者,原決議失效。覆議時,如經全體立法委 員二分之一以上決議維持原案,行政院院長應即接受該決議。
各種十日
行政院覺得立★★★★★★★★★★...
29. 依憲法增修條文第 3 條第 2 項規定,行政院對立法院決議之法律案、預算..-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