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 依憲法第 16 條規定,有關人民訴訟權之敘述,下列何者有誤? (A)會..-阿摩線上測驗
最佳解! | ||
15F 羅伊國考加油(蝦皮:公職國 高三下 (2023/03/14)
來造福各位,積點陰德 覺得國營考試這邊資料嚴重不齊全⋯⋯ 憲法爭議事件:由人民或機關就憲法上爭議事件,找憲法法庭。憲法爭議事件非屬行政訴訟之範圍,因行政訴訟途徑提供予「非屬憲法性質之公法爭議」。選舉訴訟: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規定,選舉或罷免無效、當選無效、罷免案通過無效及罷免案否決無效之訴訟,應向該管民事法院起訴。(普通/高等法院) 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事件:此類行政罰事件,分別由警察機關及地方法院簡易庭裁罰,對於其處分或裁定不服者,依該法規定,以普通法院為救濟之審級。 律師懲戒事件:律師懲戒事件之審理機關為「律師懲戒委員會」及「覆審委員會」,依釋字第378號解釋,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之決定相當於終審判決... 查看完整內容 |
16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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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F 最佳姐✨(國考跨職系五榜❤ 高二下 (2024/08/09)
依憲法第 16 條規定,有關人民訴訟權之敘述,下列何者有誤?
(A) 會計師對會計師懲戒委員會之懲戒處分之覆審決議不服者,得提起行政訴訟救濟✔️
(B) 偵查中之犯罪嫌疑人及其辯護人有獲知羈押審查程序卷證資訊之防禦權✔️
(C) 不得上訴第三審法院之案件,於第二審初受有罪判決者,得上訴第三審法院✔️
(D) 律師對律師懲戒委員會之決議不服者,得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救濟❌
依據釋字第378號解釋,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之決議即屬法院之終審裁判,不相當於訴願之決定,不得提起行政訴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