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票需紀載
發票人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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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5 條
支票應記載左列事項,由發票人簽名:一、表明其為支票之文字。二、一定之金額。三、付款人之商號。四、受款人之姓名或商號。五、無條件支付之委託。六、發票地。七、發票年、月、日。八、付款地。未載受款人者,以執票人為受款人。未載發票地者,以發票人之營業所、住所或居所為發票地。發票人得以自己或付款人為受款人,並得以自己為付款人。
35.甲於高雄簽發面額 5 萬元,票載發票日為 108 年 1 月 30 日,並..-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