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63 依行政程序法所為之行政指導,其特徵為何?
(A)具法律上強制力
(B)任意性事實行為
(C)屬於公 權力措施
(D)課予人民作為或不作為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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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 B(858), C(368), D(93), E(0) #1424549

詳解 (共 3 筆)

#1532428



資料來源:法務部法規諮詢意見
要旨:關於中央銀行擬以行政指導方式推行退票及拒絕往來新制之適法性疑義
 
節錄:
(一) 查行政指導,指行政機關在其職權或所掌事務範圍內,為實現一定之行政目的,以輔導、協助、勸告、建議或其他不具法律上強制力之方法,促請特定人為一定作為或不作為之行為,為行政程序法 (   八十八年二月三日公布,將於九十年一月一日施行) 第一百六十五條所明定。次查行政指導本為行政機關為補充法律所規定行政手段之不足,且為靈活處理行政事務所採之非正式手段,乃任意性之事實行為,而非行政處分或其他公權力措施。故一般通說認為,行政指導不需有法律之明文規定即可行之,亦即縱法律對行政機關能否為行政指導並無明文規定,行政機關尚非不得依其組織法上所規定之一般權限自行裁量而為妥適之行政指導。另行政機關為行政指導之際,除對於同法第一百六十六條及第一百六十七條之規定,亦當一併注意外,並應受平等原則、比例原則、誠實信用原則及信賴保護原則等行政行為原則之拘束 (同法第六條至第八條參照) 。

引自:http://mywoojdb.appspot.com/j11x/j11x?id=8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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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行政程序法,行政指導的特徵是 任意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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