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行政法概要(包含行政程序法等)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44 行政法院就人民依法申請之案件,於判決主文中諭知:「被告對於原告之申請,應依本院之法律見解另 為適法之處分」。判決確定後,若被告機關不為適法之處分時,後續得為如何之處理?
(A)人民得以該確定判決主文為執行名義,向行政法院聲請對行政機關強制執行
(B)人民得向行政法院再行提起課予義務訴訟
(C)行政法院不得對行政機關課處怠金,以促使其履行作成處分之給付義務
(D)行政法院直接代替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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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度: 適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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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icklin0214 國三下 (2019/09/28)
最高行政法院 106 年 1 月份第 1 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按「行政訴訟之裁判命債務人為一定之給付,經裁判確定後,債務人不為給付者,債權人得以之為執行名義,聲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強制執行。」行政訴訟法第 305 條第 1 項定有明文。行政法院為「被告對於原告之申請,應依本院之法律見解另為適法之處分」之判決,為課予義務訴訟判決,然亦屬給付判決之一種,所為「命行政機.....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10F
(ง •_•)ง 大三下 (2020/07/26)

按「行政訴訟之裁判命債務人為一定之給付,經裁判確定後,債務人不為給付者,債權人得以之為執行名義,聲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強制執行。行政訴訟法第305條第1項定有明文。

行政法院為「被告對於原告之申請,應依本院之法律見解另為適法之處分」之判決,為課予義務訴訟判決,然亦屬給付判決之一種,所為「命行政機關為處分」之內容,該當上述所謂「命債務人為一定之給付」,且非不能確定,自得聲請法院為強制執行。

惟作成行政處分乃行使行政權,法院或第三人無從代替行政機關為之,行政機關怠於履行時,無法採取直接強制或代履行之執行手段,然執行法院得依行政訴訟法第306條第2項準用強制執行法第128條第1項規定,對行政機關課處怠金及再處怠金,以促使其履行作成處分之給付義務。

11F
國考就是場騙局 大一上 (2021/06/20)

整理一下資料:

最高行政法院 106 年 1 月份第 1 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 :

1.行政訴訟法第 305 條第 1 項規定,行政訴訟之裁判命債務人為一定之給付,經裁判確定後,債務人不為給付者,債權人得以之為執行名義,聲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強制執行。

2.行政訴訟法第 306 條第2項規定,執行程序,除本法別有規定外,應視執行機關為法院或行政機關而分別準用強制執行法或行政執行法之規定。

3.本題債權人是人民,執行機關為法院,故準用強制執行法。

4.因行政處分是行政權,法院亦無從代替行政機關為之,所以準用強制執行法第128條第1項規定,對行政機關課處怠金,督促其履行做成行政處分之給付義務。


了解以後回頭看題目

(A)人民得以該確定判決主文為執行名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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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F
Hsiang Chi Ch 研二上 (2022/07/02)
這題如果用111年第1號高等行政法院座談會,是不是就可以用課予義務訴訟來解

44 行政法院就人民依法申請之案件,於判決主文中諭知:「被告對於原告之申請,應依..-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