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507-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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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解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非因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而未參加訴訟,致不能提出足以影響判決結果之攻擊或防禦方法者,得以兩造為共同被告對於確定終局判決提起撤銷之訴,請求撤銷對其不利部分之判決。但應循其他法定程序請求救濟者,不在此限。
20 下列何選項之第三人,得對於他人已經確定之本訴訟判決,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 ..-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