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第21條
被告住所、不動產所在地、侵權行為地或其他據以定管轄法院之地,跨連或散在數法院管轄區域內者,各該法院俱有管轄權。
<B> 第22條
<C> 第1條
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
<D> 第22條
同一訴訟,數法院有管轄權者,原告得任向其中一法院起訴。
21 關於管轄之競合,下列何者正確? (A)系爭訴訟標的法律關係之不動產所在地,..-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