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6.關於公務員侵權行為之救濟方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公務員職務外行為..-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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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F b2i2l3l3 大四上 (2023/05/18)
依民法第186條規定: 「公務員因故意違背對於第三人應執行之職務,致第三人受損害者,負賠償責任。其因過失者,以被害人不能依他項方法受賠償時為限,負其責任。前項情形,如被害人得依法律上之救濟方法,除去其損害,而因故意或過失不為之者,公務員不負賠償責任。」 因此假設被害人得依國家賠償法規定,以公務員因過失違背對於被害人應執行之職務,致其權利受損害,而請求國家賠償,即不得依民法第186條第1項規定,向該有過失之公務員請求損害賠償。 因此民法適用情形,僅限於「公務員因故意違背對於第三人應執行之職務」(惟此種情形亦可請國家賠償法請求),值得注意的是同條第2條尚有規定 「被害人得依法律上之救濟方法,除去其損害,而因故意或過失不為之者,公務員不負賠償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