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 甲對乙負有新臺幣(下同)600 萬元之債務,由丙為全額清償之保證人,丁則提..-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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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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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F Chang Lulu 大二上 (2023/03/28)
第 879 條 為債務人設定抵押權之第三人,代為清償債務,或因抵押權人實行抵押權致失抵押物之所有權時,該第三人於其清償之限度內,承受債權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但不得有害於債權人之利益。
債務人如有保證人時,保證人應分擔之部分,依保證人應負之履行責任與抵押物之價值或限定之金額比例定之。抵押物之擔保債權額少於抵押物之價值者,應以該債權額為準。
前項情形,抵押人就超過其分擔額之範圍,得請求保證人償還其應分擔部分。
丙:全額清償保證人600萬 丁:提供300萬價值的土地
計算如下: (600:300 = 2:1) 600萬依比例計算(丙負責400萬,丁負責200萬。)
丁的土地拍賣價額超過應負擔金額共100萬,故可向丙求償100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