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規定,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幾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法官訊問後如認為犯罪嫌疑重大,非予羈押將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者,得羈押之?
(A)3年
(B)5年
(C)7年
(D)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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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3), B(151), C(40), D(77), E(0) #977568

詳解 (共 1 筆)

#1209594
第101條(羈押~要件1)

  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左列情形之一,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者,得羈押之︰ 
  一、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 
  二、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 
  三、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 
  法官為前項之訊問時,檢察官得到場陳述聲請羈押之理由及提出必要之證據。 
  第一項各款所依據之事實,應告知被告及其辯護人,並記載於筆錄。 

為什麼不是7年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 因為釋字第 665 號:
...被告犯上開條款之罪嫌疑重大者,仍應有相當理由認為其有逃亡、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等之虞,法院斟酌命該被告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均不足以確保追訴、審判或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始符合該條款規定,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之要件,此際羈押乃為維持刑事司法權有效行使之最後必要手段..
簡單的說就是,5年以上算是很嚴重的,就以此為標準,但是為什麼要以此五年為標準,我並沒有找到答案,請高手繼續解答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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