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依審計法之規定,下列敘述錯誤者計有幾項?①審計機關對於審查完竣案件,自決定之日起三年 內發現其中有錯誤、遺漏、重複等情形,得為再審查②審計機關對於審查完竣案件,若發現詐 偽之證據,七年內仍得為再審查③中央政府年度總決算,應由審計部於行政院提出後四個月完 成審核④各機關接得審計機關之審核通知,除決算之審定依決算法之規定辦理外,應於接到通 知之日起三十天內聲復
(A)一項
(B) 二項
(C)三項
(D)四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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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3), B(154), C(513), D(39), E(0) #1916483
統計: A(133), B(154), C(513), D(39), E(0) #1916483
詳解 (共 4 筆)
#5469466
想請問一下,為何④的敘述不算錯誤?
審計法第 23 條:
各機關接得審計機關之審核通知,除決算之審核依決算法規定外,應於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聲復,由審計機關予以決定;其逾限者,審計機關得逕行決定。
審計法第 24 條:
各機關對於審計機關前條之決定不服時,除決算之審定依決算法之規定辦理外,得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聲請覆議;其逾期者,審計機關不予覆議。
聲請覆議,以一次為限。
決算法第 25 條:
審計機關審核決算時,如有修正之主張,應即通知原編造決算之機關限期答辯;逾期不答辯者,視為同意修正。決算經審定後,應通知原編造決算之機關,並以副本分送中央主計機關及該管上級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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