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大陸地區人民繼承臺灣地區人民之遺產,應於繼承開始起多久以內,以書面向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為繼承之表示?
(A)1年內
(B)2年內
(C)3年內
(D)5年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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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4), B(48), C(68), D(8), E(0) #3460160

詳解 (共 3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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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6 條
大陸地區人民繼承臺灣地區人民之遺產,應於繼承開始起三年內以書面向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為繼承之表示;逾期視為拋棄其繼承權。

大陸地區人民繼承本條例施行前已由主管機關處理,且在臺灣地區無繼承人之現役軍人或退除役官兵遺產者,前項繼承表示之期間為四年。

繼承在本條例施行前開始者,前二項期間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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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題目解析 這道題目主要考察的是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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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岸條例第66條第1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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