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政府採購協定 - 公共工程委員會(a)於公開招標程序,其收受投標書之期限,自第九條第一項所述公告發布日起,不得少於四十天;(b)於選擇性招標程序,且在不使用常年合格供應商名單時,提交要求參與投標申請書之時限, 自第九條第一項所述公告發布日起, 不得少於二十五天; 而收受投標書之期限, 自發出招標書之日起,不論如何均不得少於四十天;(c)於使用常年性合格供應商名單之選擇性招標程序,其收受投標書之期限, 自初次發出招標書之日起, 不得少於四十天, 而無論初次發出招標書之日是否與第九條第一項所述之公告日期相同。
21屬我國締結之政府採購條約或協定(GPA)之案件預告必須多久才可以縮短等標期?..-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