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甲因為平日相當繁忙,故與乙之間訂立概括委任契約協助處理事務,以減輕負擔。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乙間既然訂立委任契約,所以必然同時發生事務處理權之授與,否則乙無法處理事務
(B)委任契約可為有償契約,亦可為無償契約。故乙若受有報酬,處理委任事務時,除應依委任人之指 示,並應負與處理自己事務為同一之注意義務
(C)雖然是概括委任,若乙要幫甲所有而空著未使用之房屋出租於丙,打算訂定為期3年之租賃契約, 應得到甲之特別授權
(D)甲乙於委任契約中,未特別約定應由乙親自處理事務時,乙得隨時委任丁代為處理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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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44), B(139), C(605), D(54), E(0) #3139682

詳解 (共 5 筆)

#5983532
甲因為平日相當繁忙,故與乙之間訂立概括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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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錯誤:委任契約與授與處理權,兩者是分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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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31192

第 534 條

受任人受概括委任者,得為委任人為一切行為。但為左列行為,須有特別之授權:

一、不動產之出賣或設定負擔。

二、不動產之租賃其期限逾二年者。

三、贈與。

四、和解。

五、起訴。

六、提付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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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22682

A 錯,

民法531:「為委任事務之處理,須為法律行為,而該法律行為,依法應以文字為之者,其處理權之授與,亦應以文字為之。其授與代理權者,代理權之授與亦同。」

B

民法535:「受任人處理委任事務,應依委任人之指示,並與處理自己事務為同一之注意,其受有報酬者,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為之。」

C

民法534

受任人受概括委任者,得為委任人為一切行為。但為左列行為,須有特別之授權:

一、不動產之出賣或設定負擔。

二、不動產之租賃其期限逾二年者。

三、贈與。

四、和解。

五、起訴。

六、提付仲裁。

D

民法537:「受任人應自己處理委任事務。但經委任人之同意或另有習慣或有不得已之事由者,得使第三人代為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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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目解答】(C)

(一)民法§531規定:「為委任事務之處理,須為法律行為,而該法律行為,依法應以文字為之者,其處理權之授與,亦應以文字為之。其授與代理權者,代理權之授與亦同。」可知(A)之論述「必然同時發生事務處理權之授與」係屬錯誤,蓋須以文字為之者,則須踐行相同方式,始能發生。

(二)民法§535規定:「受任人處理委任事務,應依委任人之指示,並與處理自己事務為同一之注意,其受有報酬者,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為之。」可知(B)之論述「負與處理自己事務為同一之注意義務」係屬錯誤。

(三)民法§534規定:「受任人受概括委任者,得為委任人為一切行為。但為左列行為,須有特別之授權:一、不動產之出賣或設定負擔。二、不動產之租賃其期限逾二年者。三、贈與。四、和解。五、起訴。六、提付仲裁。」可知(C)之論述「訂定為期3年之租賃契約,應得到甲之特別授權」正確,為本題正確選項。

(四)民法§537規定:「受任人應自己處理委任事務。但經委任人之同意或另有習慣或有不得已之事由者,得使第三人代為處理。」可知(D)之論述「乙得隨時委任丁代為處理事務」係屬錯誤,蓋違反「複委任禁止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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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6823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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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 第532條(受任人之權限~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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