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4歲之甲因女友遭乙言語騷擾,心生不滿,乃於民國(下同)109年12月25日毆打乙,致乙胸骨斷
裂合併肺部挫傷、氣血胸及脊椎斷裂,呈現植物人狀態,因而受監護宣告,並由丙、丁自110年6月1日起擔任監護人。丙、丁於111年12月30日始知甲行為時為未成年人,其法定代理人為戊、己。
嗣後丙、丁乃於112年2 月 1 日,以乙之監護人身分代理乙,訴請甲及戊、己賠償損害。下列敘述,
何者錯誤?
(A)甲雖為限制行為能力人,但行為時具有識別能力,故甲應依民法第 184 條第 1 項前段規定,對乙負
損害賠償責任
(B)戊、己兩人為甲之法定代理人,因對甲之監督有疏懈,故戊、己應依民法第 187 條第 1 項規定,與
甲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C)因乙已呈現植物人狀態,故為保護乙之利益,民法第 197 條第 1 項規定之損害賠償請求權之二年消
滅時效起算,應就法定代理人丙、丁決之,即應自丙、丁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算
(D)乙對甲及戊、己之侵權行為賠償損害請求權已罹於消滅時效,故丙、丁代理起訴請求甲及戊、己賠
償為無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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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歲之甲因女友遭乙言語騷擾,心生不滿,...
未解鎖
(1)甲雖為限制行為能力人,但行為時具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