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金管會於94年11月22日修正「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範圍及內容準則」,增列「..-阿摩線上測驗
2F ooolina 大二上 (2017/09/05)
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範圍及內容準則(94.11.22修正) 【現行法規名稱: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管理辦法】 第3條: 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之項目,以下列為限: 一、外匯存款。 二、國外有價證券。 三、設立或投資國外保險公司、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保險相關事業。 四、經行政院核定為配合政府經濟發展政策之經建計畫重大投資案。 五、經中央銀行許可辦理以各該保險業所簽發外幣收付之投資型保險單為質之外幣放款。 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得因避險需要,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其相關之交易自律規範,得由各有關公會訂定報主管機關核定後實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