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下列有關大陸地區人民申請在臺灣地區停留、居留及僱用之敘述,何者錯誤?
(A)非屬臺灣人民配偶之一般大陸地區人民,得依法令申請在臺灣地區停留
(B)依法令申請在臺灣地區工作居留者,其居留期間最長為 3 年,期滿得申請延期
(C)經許可受僱在臺灣地區工作之大陸地區人民,其受僱期間不得逾 3 年
(D)僱用大陸地區人民者,應向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所設專戶繳納就業安定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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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7), B(45), C(107), D(15), E(0) #901703
統計: A(17), B(45), C(107), D(15), E(0) #901703
詳解 (共 4 筆)
#5213566
第 17 條
大陸地區人民為臺灣地區人民配偶,得依法令申請進入臺灣地區團聚,經許可入境後,得申請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
前項以外之大陸地區人民,得依法令申請在臺灣地區停留;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在臺灣地區商務或工作居留,居留期間最長為三年,期滿得申請延期:
一、符合第11條受僱在臺灣地區工作之大陸地區人民。
二、符合第10條或第16條第一項來臺從事商務相關活動之大陸地區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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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19537
請問B是哪條的規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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