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下列有關大陸地區人民申請在臺灣地區停留、居留及僱用之敘述,何者錯誤?
(A)非屬臺灣人民配偶之一般大陸地區人民,得依法令申請在臺灣地區停留
(B)依法令申請在臺灣地區工作居留者,其居留期間最長為 3 年,期滿得申請延期
(C)經許可受僱在臺灣地區工作之大陸地區人民,其受僱期間不得逾 3 年
(D)僱用大陸地區人民者,應向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所設專戶繳納就業安定費
詳解 (共 2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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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兩岸人民條例第11條其受雇期間不得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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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條僱用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