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 依據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 712 號,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65 條第 1 款規定:「臺灣地區人民
收養大陸地區人民為養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法院亦應不予認可:一、已有子女或養子女者。」
其中有關臺灣地區人民收養其配偶之大陸地區子女,法院亦應不予認可部分,與憲法第 22 條保障收養自由
之意旨及下列何種原則不符,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
(A)平等原則
(B)比例原則
(C)誠信原則
(D)明確性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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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6), B(115), C(3), D(4), E(0) #901711
統計: A(86), B(115), C(3), D(4), E(0) #901711
詳解 (共 2 筆)
#2950031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六十五條第一款規定:「臺灣地區人民收養大陸地區人民為養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法院亦應不予認可:一、已有子女或養子女者。」其中有關臺灣地區人民收養其配偶之大陸地區子女,法院亦應不予認可部分,與憲法第二十二條保障收養自由之意旨及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不符,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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