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下列有關警械許可定製售賣持有管理辦法之敘述,何者錯誤?
(A)警械許可定製售賣持有管理辦法所稱廠商以公司為限
(B)警械許可定製售賣持有管理辦法之性質為法規命令
(C)電氣警棍不得轉讓或借與他人使用,並專由內政部警政署核發警械執照
(D)警械執照應每 2 年換領 1 次,持有人應隨身攜帶,並不得轉讓或借與他人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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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09), B(168), C(2755), D(216), E(0) #858746

詳解 (共 8 筆)

#1302197
更正為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核發警械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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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77946

警械許可定製售賣持有管理辦法第8條

電氣警棍(棒)(電擊器)、防暴網不得轉讓或借與他人使用,並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核發警械執照。警械執照應每二年換領一次。持有人應隨身攜帶,並不得轉讓或借與他人 使用,如有毀損、遺失或滅失,應即向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申請 補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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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56128

警械許可定製售賣持有管理辦法§8-全國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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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照是警察局(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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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31684
不用記法條 這樣想就好了 如果地方不行的話
幹難不成我屏東的店家還要為了這個執照跑到台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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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42499

(A)警械許可定製售賣持有管理辦法所稱廠商以公司為限

 

正確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46&flno=2

警械許可定製售賣持有管理辦法 第 2 條 第 3 款

 

I. 本辦法規定得申請許可定製、售賣、持有之警械以警棍、警銬、電氣警棍(棒)(電擊器)、防暴網為限。

 

II. 前項警械之許可,內政部(以下簡稱本部)得授權內政部警政署(以下簡稱警政署)或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辦理。

 

III. 本辦法所稱廠商公司為限

 

 

 

(B)警械許可定製售賣持有管理辦法之性質為法規命令

 

正確

 

「警械許可定製售賣持有管理辦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A0030133&flno=3

中央法規標準法 第 3 條

(法規命令)

 

各機關發布之 (法規 命令,得依其性質,稱程、則、則、法、要、準或則。

 

 

 

(C)電氣警棍不得轉讓或借與他人使用,並專由內政部警政署核發警械執照

 

 

不正確

 

直轄市)政府警察局核發警械執照 

 

 

(D)警械執照應每 2 年換領 1 次,持有人應隨身攜帶,並不得轉讓或借與他人使用

 

正確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46&flno=8

警械許可定製售賣持有管理辦法 第 8 條


第 8 條 第 2 項 (C)

第 8 條 第 3 項 (D)

 

I. 經依前條申請許可購置之警棍、電氣警棍(棒)(電擊器)或防暴網,應集中保管,並列冊送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備查。異動時,亦同。

 

II. 氣警(棒)(擊器)、防暴不得轉讓或借與他人使用,並由直轄市)政府警察局核發警械執照。

(C)

 

III. 警械執照每2年1次。持有人應隨身攜帶,並不得轉讓或借與他人使用,如有毀損、遺失或滅失,應即向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申請補發。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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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97638

筆記!辦法第八條第一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核發警械執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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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50841

是說公司是一般的有限無限公司而已,還是行號 工作室也算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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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96640
更正為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核發警械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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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3625724
未解鎖
不專由警政署本題選項無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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