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依集會遊行法第 25 條之規定,警察主管機關得予警告、制止或命令解散之情形,下列何者不屬之?
(A)應經許可之集會、遊行未經許可或其許可經撤銷、廢止而擅自舉行者
(B)經中央或地方政府行政首長之指示者
(C)利用宗教活動之集會、遊行,而有違反法令之行為者
(D)經許可之集會、遊行而有違反許可事項、許可限制事項者
統計: A(92), B(4646), C(293), D(59), E(0) #858748
詳解 (共 2 筆)
第25條(主管機關之警告、制止或命令解散)
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該管主管機關得予警告、制止或命令解散:
A.一、應經許可之集會、遊行未經許可或其許可經撤銷、廢止而擅自舉行者。
C.三、利用第八條第一項各款集會、遊行,而有違反法令之行為者。
第8條(室外集會遊行之申請)【相關處分】第1項~§25
室外集會、遊行,應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但左列各款情形不在此限:
一、依法令規定舉行者。
二、學術、藝文、旅遊、體育競賽或其他性質相類之活動。
三、宗教、民俗、婚、喪、喜、慶活動。
室內集會無須申請許可。但使用擴音器或其他視聽器材足以形成室外集會者,以室外集會論。
【相關解釋】釋字718號
(A)應經許可之集會、遊行未經許可或其許可經撤銷、廢止而擅自舉行者
違反集會遊行法 第 25 條 第 1 項 第 1 款
(B)經中央或地方政府行政首長之指示者
不屬之,沒有這款
(C)利用宗教活動之集會、遊行,而有違反法令之行為者
違反集會遊行法 第 25 條 第 1 項 第 3 款
(D)經許可之集會、遊行而有違反許可事項、許可限制事項者
違反集會遊行法 第 25 條 第 1 項 第 2 款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58&flno=25
集會遊行法 第 25 條
I. 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該管主管機關得予警告、制止或命令解散:
一、應經許可之集會、遊行未經許可或其許可經撤銷、廢止而擅自舉行者。 (A)
(義務違反,例如:緊急性集會、遊行)
二、經許可之集會、遊行而有違反許可事項、許可限制事項者。 (D)
(集會遊行法 第 14 條,許可限制事項)
(義務未履行,例如:偶發性集會、遊行)
三、利用第8條第1項各款集會、遊行,而有違反法令之行為者。 (免申請許可的室外集會、遊行:依法令、學術、藝文、旅遊、體育競賽、其他、宗教、民俗、婚、喪、喜、慶 與 免申請許可之室內集會)
(C)
四、有其他違反法令之行為者。
II. 前項制止、命令解散,該管主管機關得強制 (驅離) 為之。
警察機關執行順序為:
1. 警告(觀念通知、事實行為,救濟為一般給付訴訟、違法國家賠償)
->
2. 制止(警察職權行使法第2條的即時強制、事實行為,救濟為一般給付訴訟、違法國家賠償)
->
3. 命令解散(一般處分,行政處分的一種,當下已執行完畢的行政處分,救濟為訴願、行政訴訟的確認違法訴訟,違法國家賠償)
->
4. 強制驅離(警察職權行使法 第 2 條 的直接強制、行政處分,當下已執行完畢的行政處分,救濟為訴願、行政訴訟的確認違法訴訟,違法國家賠償)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58&flno=14
集會遊行法 第 14 條
(集會遊行法 第 14 條,許可限制事項)
主管機關許可室外集會、遊行時,得就左列事項為必要之限制:
一、關於維護重要地區、設施或建築物安全之事項。
二、關於防止妨礙政府機關公務之事項。
三、關於維持交通秩序或公共衛生之事項。
四、關於維持機關、學校等公共場所安寧之事項。
五、關於集會、遊行之人數、時間、處所、路線事項。
六、關於妨害身分辨識之化裝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