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下列關於民法袋地通行權之敘述,何者錯誤?
(A)土地與公路無適宜之聯絡,致不能為通常之使用時,除因土地所有人之任意行為所生者外,土 地所有人得通行周圍地以至公路
(B)有通行權人應於通行之必要範圍內,應擇其損害最少之處所及方法為之
(C)有通行權人必要時,得開設馬路,但對於通行地因此所受損害,應支付償金
(D)因土地一部轉讓而造成袋地者,得通行讓與人或受讓人之所有土地,但必須支付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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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92), B(30), C(156), D(821), E(0) #2796812

詳解 (共 4 筆)

#5212489
民法第789條規定:

因土地一部之讓與或分割,而與公路無適宜之聯絡,致不能為通常使用者,土地所有人因至公路,僅得通行受讓人或讓與人或他分割人之所有地。 數宗土地同屬於一人所有,讓與其一部或同時分別讓與數人,而與公路無適宜之聯絡,致不能為通常使用者,亦同。 前項情形,有通行權人,無須支付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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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58139
➞有償通行權 787、788 — 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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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87447
第 789 條 因土地一部之讓與或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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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30778

(A) 土地與公路無適宜之聯絡,致不能為通常之使用時,除因土地所有人之任意行為所生者外,土 地所有人得通行周圍地以至公路 第 787 條 I

(B) 有通行權人應於通行之必要範圍內,應擇其損害最少之處所及方法為之 第 787 條 II

(C) 有通行權人必要時,得開設馬路,但對於通行地因此所受損害,應支付償金 第 788 條

(D) 因土地一部轉讓而造成袋地者,得通行讓與人或受讓人之所有土地,但必須支付償金➡️無須支付償金


第 789 條

因土地一部之讓與或分割,而與公路無適宜之聯絡,致不能為通常使用者,土地所有人因至公路,僅得通行受讓人或讓與人或他分割人之所有地數宗土地同屬於一人所有,讓與其一部或同時分別讓與數人,而與公路無適宜之聯絡,致不能為通常使用者,亦同。

前項情形,有通行權人,無須支付償金。


有償通行權 787、788

第 787 條

土地因與公路無適宜之聯絡,致不能為通常使用時,除因土地所有人之任意行為所生者外,土地所有人得通行周圍地以至公路。

前項情形,有通行權人應於通行必要之範圍內,擇其周圍地損害最少之處所及方法為之;對於通行地因此所受之損害,並應支付償金。


第 788 條

有通行權人於必要時,得開設道路。但對於通行地因此所受之損害,應支付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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