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人民欲主張信賴保護之要件,除須有信賴基礎、信賴表現外,尚須其信賴值得予以保護。下列何種情形, 人民之信賴不值得予以保護:
(A)所信賴之行政處分係由欠缺土地管轄權之行政機關所作成者
(B)所信賴之行政處分係基於當事人對重要事項所提供之不正確資料而作成者
(C)所信賴之行政處分為違法處分者
(D)所信賴之行政處分已被撤銷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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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17), B(10440), C(521), D(167), E(0) #389734

詳解 (共 10 筆)

#724067
第119條(信賴不值得保護之情形)

  受益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其信賴不值得保護: 
  一、以詐欺、脅迫或賄賂方法,使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者。 
  二、對重要事項提供不正確資料或為不完全陳述,致使行政機關依該資料或陳述而作成行政處分者。 
  三、明知行政處分違法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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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58045
 (B)所信賴之行政處分係基於當事人對重...
(共 154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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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86487
C跟D的意思是因為信賴而不知它已違法或撤銷。看太快而選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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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46532
撤銷Anfechtung取消 撤銷...
(共 121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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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3889
要選最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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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0039
C.違法的受益處分仍有信賴保護的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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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77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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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法行政處分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原處分機關得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撤銷;其上級機關,亦得為之。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撤銷︰
一、撤銷對公益有重大危害者。
二、受益人無第一百十九條所列信賴不值得保護之情形,而信賴授予利益
    之行政處分,其信賴利益顯然大於撤銷所欲維護之公益者。
119
受益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其信賴不值得保護︰
一、以詐欺、脅迫或賄賂方法,使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者。
二、對重要事項提供不正確資料或為不完全陳述,致使行政機關依該資料    或陳述而作成行政處分者。
三、明知行政處分違法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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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十七條之撤銷權,應自原處分機關或其上級機關知有撤銷原因時起二年內為之。
前條之補償請求權,自行政機關告知其事由時起,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處分撤銷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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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予利益之行政處分,其內容係提供一次或連續之金錢或可分物之給付者,經撤銷、廢止或條件成就而有溯及既往失效之情形時,受益人應返還因該處分所受領之給付。其行政處分經確認無效者,亦同。
前項返還範圍準用民法有關不當得利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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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01977
行政程序法第119條規定:受益人有下列各...
(共 166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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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9667
請問C的答案為何不能選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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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4068
其餘就是信賴值得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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