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以下何種法律業經廢除:(A) 貪污治罪條例(B) 懲治盜匪條例(C) 殘害..-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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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mee Kung 2. 大三上 (2013/04/30)
懲治盜匪條例於民國33年制訂,全文僅十一條,其中第十條落日條款規定「本條例施行期間訂為一年,必要時得以命令延長之」,此後共以命令延長十三次之多,直至民國46年才經立法院三讀修正刪除落日條款。88年經人發現該條例已經失效,才引發法界之爭議,最後在司法機關及朝野立委一致支持下,廢止該條例的提案終於無異議通過,於民國 91年1月30日廢止,並同步完成刑法相關條文。所.....看完整詳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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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F A 大四下 (2021/12/08)
只有短短七條誒
為防止及懲治殘害人群罪,特制定本條例。 意圖全部或一部消滅某一民族、種族或宗教之團體,而有左列行為之一者,為殘害人群罪,處死刑、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殺害團體之分子者。 二、使該團體之分子遭受身體上或精神上之嚴重傷害者。 三、以某種生活狀況加於該團體,足以使其全部或一部在形體上歸於消滅者。 四、以強制方法妨害團體分子之生育者。 五、誘掠兒童脫離其所屬之團體者。 六、用其他陰謀方法破壞其團體,足以使其消滅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或陰謀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公然煽動他人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犯前二條之罪者,不論其犯罪係在平時或戰時,均適用本條例之規定。 犯本條例之罪者,不論具有何種身分,一律適用本條例之規定。 犯本條例之罪者,其第一審由高等法院或分院管轄之。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