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依中央法規標準法之規定,法律基於政策之需要有增減內容之必要者,如何為之?
(A)廢止之,另立新法
(B)修正之
(C)停止適用
(D)以命令調整其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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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57), B(4127), C(98), D(179), E(0) #164092

詳解 (共 2 筆)

#422057


中央法規標準法

 

第 20 條法規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修正之: 一、基於政策或事實之需要,有增減內容之必要者。 二、因有關法規之修正或廢止而應配合修正者。 三、規定之主管機關或執行機關已裁併或變更者。 四、同一事項規定於二以上之法規,無分別存在之必要者。 法規修正之程序,準用本法有關法規制定之規定。
第 21 條法規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廢止之: 一、機關裁併,有關法規無保留之必要者。 二、法規規定之事項已執行完畢,或因情勢變遷,無繼續施行之必要者。 三、法規因有關法規之廢止或修正致失其依據,而無單獨施行之必要者。 四、同一事項已定有新法規,並公布或發布施行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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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08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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