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 下列關於雇主終止勞動契約之敘述,何者正確?
(A)只要雇主不需要勞工,就可任意終止契約
(B)憲法上有保障勞工工作權,故雇主絕對不得終止契約
(C)只要雇主具備勞動基準法所規定的終止事由,即可終止勞動契約
(D)終止勞動契約對勞工權益損害甚大,因此雇主須得勞工同意後,始得終止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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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 B(141), C(5914), D(795), E(0) #164097
統計: A(11), B(141), C(5914), D(795), E(0) #164097
詳解 (共 4 筆)
#1328862
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勞動基準法
第12條
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一、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二、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
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
四、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
五、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雇主所有物品,或故意洩
漏雇主技術上、營業上之秘密,致雇主受有損害者。
六、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
雇主依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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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6439
http://www.dzlaw.com.tw/law_2/33_1.htm
雇主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
雇主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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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2828
緩刑宣告,得斟酌情形,命犯罪行為人為下列各款事項:
一、向被害人道歉。
二、立悔過書。
三、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之財產或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
四、向公庫支付一定之金額。
五、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 之機構或團體,提供四十小時以上二百四十小時以下之義務勞務。
六、完成戒癮治療、精神治療、心理輔導或其他適當之處遇措施。
七、保護被害人安全之必要命令。
八、預防再犯所為之必要命令。 前項情形,應附記於判決書內。
第二項第三款、第四款得為民事強制執行名義。
緩刑之效力不及於從刑與保安處分之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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