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依土地法規定,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於標準地價公布後三十日內,接受土地所有權人提出之異議案件,應 即提交下列何者評議之?
(A)不動產糾紛調解委員會
(B)標準地價評議委員會
(C)不動產價格評估委員會
(D)公告地價評議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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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 B(70), C(3), D(3), E(0) #891422

詳解 (共 2 筆)

#1351997
土地法 153 條

1.土地所有權人對於標準地價認為規定不當時,如有該區內同等級土地所有權人過半數之同意,得於標準地價公布後三十日內,向該管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提出異議。

2.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接受前項異議後,應即提交標準地價評議委員會評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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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71352
是 154條 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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