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依憲法增修條文規定,有關司法院大法官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司法院大法官是由總統提名,立法院同意任命
(B)司法院設大法官十五人
(C)司法院大法官之任期為八年
(D)司法院大法官得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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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62), B(95), C(327), D(6845), E(0) #329471

詳解 (共 3 筆)

#723602

5條(司法院)

   (1)司法院設大法官十五人,並以其中一人為院長、一人為副院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自中華民國九十二年起實施,不適用憲法第七十九條之規定。司法院大法官除法官轉任者外,不適用憲法第八十一條及有關法官終身職待遇之規定。    (2)司法院大法官任期八年不分屆次,個別計算,並不得連任。但並為院長、副院長之大法官,不受任期之保障。    (3)中華民國九十二年總統提名之大法官,其中八位大法官,含院長、副院長,任期四年,其餘大法官任期為八年,不適用前項任期之規定。    (4)司法院大法官,除依憲法第七十八條之規定外,並組成憲法法庭審理總統、副總統之彈劾政黨違憲之解散事項    (5)政黨之目的或其行為,危害中華民國之存在或自由民主之憲政秩序者為違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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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2072

不得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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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26576
II 司法院大法官任期八年,不分屆次,個別計算,並不得連任。但並為院長、副院長之大法官,不受任期之保障。

III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總統提名之大法官,其中八位大法官,含院長、副院長,任期四年,其餘大法官任期為八年,不適用前項任期之規定。

IV 司法院大法官,除依憲法第七十八條之規定外,並組成憲法法庭審理總統、副總統之彈劾及政黨違憲之解散事項。

請問這邊是指92年當年度還是92年起?有點看不太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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